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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南京市-玄武区 农林类 本科公办 211双一流

1902年 教育部 9000亩

南京农业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2024-05-15 09:25 来源:南京农业大学 浏览:17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南京农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农业大学,英文译名为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卫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卫岗1号,浦口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40号,滨江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666号。

第三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颁发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南京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将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文件执行,以全国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新生远程网上录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包含本科招生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本科招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4、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监督各项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24年本科招生计划为4830人,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也可登录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的相关政策进行录取,其中:

1、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2、专业确定原则:对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安排专业,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排序规则如下: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加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加外语总分、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3、对于享受国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政策规定全国性加分的考生,按考生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排序,我校仅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2024年不安排分省计划招生项目的录取。

第十一条 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甘肃省录取原则:

1、专业确定原则:对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安排专业,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排序规则如下:首选历史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加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历史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首选物理考生依次按照数学加外语总分、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物理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使用办法: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3、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录取原则:

1、专业确定原则:对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安排专业,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2、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使用办法: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3、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等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我校新疆协作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以及内地西藏高中班均按专业招生,学生入校后不参与专业分流。

第十五条 艺术类表演专业录取办法:

考生须根据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表演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且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相应本科批次艺术类表演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依据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投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特殊类型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根据学校专业培养要求,作以下补充规定: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园林、农业资源与环境、环境工程、生态学、动物医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生物学基地班)、生物技术(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应用化学等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轻度色觉异常。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农林经济管理、数字经济、土地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农村区域发展、信息资源管理等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精神,2024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中,文科类专业收费5200元/人·年,理科类专业收费5500元/人·年,工科类专业收费5800元/人·年,农林类专业收费25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收费6800元/人·年,其中部分优势学科专业学费上浮10%。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在预科阶段的学费以江苏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为准。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请参考学校相关网站介绍。

第二十条 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2024年我校本科生住宿费收费800-1500元/人·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2024年实施大类招生的9个专业类为: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生态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环境工程)、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动物医学类(动物医学、动物药学、兽医公共卫生)、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健康)、公共管理类(土地资源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学类(法学、社会学、旅游管理、农村区域发展)、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车辆工程)、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自动化)。实施大类招生的专业按类招生,根据学校制定的分流方案在本大类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专业(艺术生、保送生等教育部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以及体检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学生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2024级本科生就读校区:工学院、人工智能学院、信息管理学院下设专业(类)学生一年级在浦口校区就读,其余专业(类)学生一年级在卫岗校区就读;全体学生二年级起就读校区以我校滨江校区投入使用后公布的学生就读校区方案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5-84399789、025-84395708,本科招生网站:https://zsxx.njau.edu.cn,微信公众号:南京农业大学招生办(njauzsb),传真:025-84396458,电子邮箱:zsb@njau.edu.cn。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5-84396827。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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