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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2024-05-09 14:55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浏览:7675

各设区市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高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探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模式,综合考量考生高考文化分、高校考核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校自身培养的特色要求等多个维度,建立健全多位一体的人才选拔综合评价体系,2024年我省继续开展普通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和简章

经批准,共有24所高校在我省开展综合评价招生。

A类高校12所: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浙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方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

B类高校12所: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南通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

高校须科学、周密制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内容须包括领导机构、招生专业及计划、选考科目要求、报名条件及方式、考核程序及办法、综合成绩折算办法、录取规则、咨询及申诉渠道、监督机制等信息。要科学合理确定报名条件,选拔综合素质优秀和拔尖创新潜质突出的学生,不得简单以论文、专利、中介机构举办的竞赛(活动)等作为报名条件和初审通过依据。对拟认可的赛事证书,原则上应为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科竞赛。要根据学科特色,科学确定招生专业,原则上以基础学科和特色学科专业为主。要按照我省高考综合改革有关要求,制定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具体使用办法,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招生简章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并于4月20日前通过招生章程审核平台报主管单位审核备案。4月底前,各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招生简章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

江苏地方高校(昆山杜克大学除外)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如教育部批准新增高校参加试点的,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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