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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2024-05-09 14:55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浏览:7679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评价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健全校内党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落实相关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考风考纪良好、招生录取安全平稳。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考生提醒、咨询服务等工作,及时回应考生关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要密切配合,为高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二)严格资格审核。高校要科学确定考生资格审核程序,加大对考生申请材料的核查力度,通过专家鉴定、联系主办方核实等方式对考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全覆盖核查。不得降低报考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考生就读中学(或原毕业中学)须依据考生的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反映考生在高中阶段各方面情况,积极协助提供有关材料,并做好考生相关信息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一经查实,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给省教育考试院。

(三)严肃工作纪律。高校要进一步完善考评人员遴选机制,严格考评人员遴选标准,加强考评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安全保密和遵纪守法教育。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单位审核备案的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相关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偏离招生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要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四)严肃查处违规。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公职人员,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如教育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省教育厅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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