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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202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发布:2024-05-09 03:23 来源: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浏览:2709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主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英文名称为Hainan Tropical Ocean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海南省三亚市育才路1号。现有三亚和五指山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育才路1号和海南省五指山市泰翡路1号。

第五条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由自然资源部、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三亚市人民政府共建。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是海南省立项建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设有20个二级学院,有海洋科学、水产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资源与环境、旅游管理等9个专业学位硕士点,57个本科专业(其中2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7个专科专业,涵盖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农学、教育学、艺术学、历史学等9大学科门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领导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在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招生工作监督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发展”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生源地生源的不平衡或解决进档同分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等情况。

第十一条  在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经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同意,执行生源省(区、市)内专业间计划增减调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在公开征集志愿后仍旧生源不足,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安排到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按1:1的比例调档,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除外。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全国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四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综合改革)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逐一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若投档分数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高低依次录取;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仍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依照单科成绩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数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高低依次录取;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仍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依照单科成绩高低依次录取。我校认可并使用各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省联考分数,并以此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六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自治区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平行志愿投档,择优录取;体育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执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具体以当年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十七条  在高考改革省(区、市),除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学校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集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以完成学校投放计划。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课程或做课程替代。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相关课程英语授课,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非英语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二十一条  单科分数要求:学校一般不设单科成绩限制。但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英语单科原始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为150分);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单科原始成绩不低于95分(满分为150分)。

第二十二条  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和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转换专业。

第二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有关规定,报考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无红绿色盲,无复视,身高155cm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就读该专业学生若毕业从事海船船员工作,工作前须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相关要求。

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全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参与招生录取工作,未经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投放电子档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原则上不超过2周。对未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符合奥地利克雷姆斯国际管理中心应用技术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另行颁发该学校文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照主管部门及海南省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一)各类专业学费标准:

本科文史、农学类专业4180元/学年,本科理工、外语、体育、管理、法学、财经、园林、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地矿类专业4620元/学年,本科艺术类专业8800元/学年,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7250元/学年,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38500元/学年。

专科文史类师范专业4180元/学年,高职理工、体育、外语、法学、管理、旅游、财经、园林、信息科学、计算机类专业5720元/学年。

专升本、本科联合办学4+0、高职本科3+2、中高职3+2等专业按相对应的本、专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入住宿舍标准执行):

五指山校区:500-800元/生·学年。

三亚校区:800-1450元/生·学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雅居乐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与“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为其提供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开设“绿色通道”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咨询、监督渠道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联系电话:0898-88651897,88651896,88651039(传真)

招生监督电话:0898-88651718

学校网址:https://www.hntou.edu.cn

学校阳光招生网:http://zs.hntou.edu.cn

电子邮箱: zs@hntou.edu.cn

通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育才路1号(邮编:572022)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学校原有普通本专科招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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