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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招生章程

发布:2024-05-09 14:29 来源:四川旅游学院 浏览:6592 【四川旅游学院主页】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旅游学院,英文译名:Sichuan Tourism College。

办学类型:四川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学   制:学校实行弹性修学年限,本科生为4学年,最长修学年限为6年,专科生为3年,最长修学年限为5年。

颁发证书: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四川旅游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并颁发四川旅游学院学位证书。

第二条 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红岭路459号,邮政编码:6101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和优秀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研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开展招生宣传;组织远程网上新生录取工作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以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为依据,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七条 学校可预留招生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学校本科招生主要包括普通类、中外合作办学、地方专项计划、体育类、艺术类、对口中职类、职教改革项目以及少数民族预科等。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MOE51FR2A20222323N,专业代码:081004H,是四川旅游学院与法国EPF工程师学院合作并经中国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用“4+0”(即四年均在四川旅游学院学习)培养模式,达到毕业要求及授位条件后,颁发四川旅游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不录取未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普通专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以考生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主要依据,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家政策性加分或降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学校在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按“分数清”的方式安排专业,即以投档分数优先方式、结合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若计划未完成则按照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在同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三)对于试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计划投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成绩认定:我校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二)填报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

1.四川省考生:

(1)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学校认可艺术类省级统考(联考)专业成绩,对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折算规则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若综合成绩相同,按省级招考机构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若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专业成绩、文化总分、外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休闲体育(本科)和体育旅游(本科)要求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控线上20分(含20分),考生按专业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尔夫球运动与管理(专科)要求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控线上50分(含50分),考生按专业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所有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四川省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2.非四川省考生:

所有艺术、体育类专业按各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投档方式,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若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未规定投档方式,参照四川省投档方式执行。

(三)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若计划未完成则按照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在同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第十三条  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报考食品类专业要求考生裸眼或矫正视力(戴上眼镜)达到4.8及以上且无色盲。

第十五条 录取与入学:

(一)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二)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我校招生就业处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三)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14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对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新生,组织专家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考生须诚实守信,凡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入校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兵役资助、优秀学生奖学金、励志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五味缘“爱心银行”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8-84825999、84825070

学校网址:http://www.sct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www.sctu.edu.cn/zsjyc/

通讯地址及邮编:成都市龙泉驿区红岭路459号四川旅游学院招生办公室 610100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可访问我校招生信息网的新生录取查询系统或通过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办法进行查询。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反映情况和投诉。

投诉电话:028-84825803、84825007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四川旅游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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