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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发布:2021-06-08 14:44 来源: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8667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主页】

第一章 总则

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八项基本要求》(教学【2018】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自主考试招生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学字【2018】26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1 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2324

第五条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邮政编码:266555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党委领导下,成立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

第九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申诉电话:13361295202。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以教育部公布的新专业目录为准,单独招生计划285人,综合评价招生计划280人。

第十一条 公布途径:通过山东省教育厅、招考院官方信息平台和我校官网、微信平台公布招生专业和计划。各专业计划中未完成计划将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第五章 报考及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报名:

1.报名条件

(1)单独招生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 业生(含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开展;综合评价招生面向山东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

(2)考生须通过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相关类别报名。

(3)色弱、色盲及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不能报考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空中乘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

(4)考生须身心健康。

2.体检:考生需在报名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录取后我校将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报名时间:2021年3月3日—5日

报名方式: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选报专业。

4.缴纳报考费时间为3月9日至11日,考生登录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网(www.zsc.qtc.edu.cn)“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系统”进行缴费,缴费后打印测试要求和测试系统操作说明。未缴纳报考费视为自愿放弃考试。

5.考试模拟演练时间为3月12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第十三条 报考费:根据最新文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专业志愿填报规则

1.考生须按照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报考条件和各专业招生类别要求(见招生计划中招生类别)选报专业,未按照要求报考者,视为无效报名。

2.每位考生仅限报考一个专业。

第十五条 考试

1.考试时间为3月13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2.考试方式:

单独招生进行网上专业技能测试,总分为300分。各专业于2月中下旬在我校官网(www.zsc.qtc.edu.cn)公布测试要求和测试系统操作说明。

综合评价招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为300分。综合素质评价分值200分,由山东省教育厅提供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含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我校考评专家组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客观评价并进行赋分。职业适应性测试分值100分,进行网上测试,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和职业潜质等,各专业于2月中下旬在我校官网(www.zsc.qtc.edu.cn)公布测试要求和测试系统操作说明。

3.考生须按照我校网上测试要求,准备相应设备。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实行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1.严格执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校招生政策。

2.根据考生成绩设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各专业以计划数为基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含)以上考生。

3.综合评价招生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低于50分者不予录取。

4.免试录取: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以向我校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免试进入单独招生对应专业学习。各专业根据实际申请免试人数综合调剂录取计划,如有需要,我校将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追加录取计划。具体申请办法如下:

(1)考生须于3月3日至5日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进行网上报名,免试考生无需缴纳报名考试费。

(2)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还须登录我校招生咨询网(www.zsc.qtc.edu.cn),在“单独招生栏目”下载《山东省2021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考生免试申请表》(见附件),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所在学校或单位公章,将申请表和获奖证书的扫描件于3月6日前发至我校邮箱:zsc@qtc.edu.cn。我校对考生提报的材料进行初核,审核通过后,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咨询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我校按要求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考试院将对考生申请进行终审。

5.计划调整原则:各专业计划根据报考情况可相互调剂使用。若出现同分情况,顺延录取,超出计划由录取未满额专业调入;各专业根据实际申请免试人数综合调剂录取计划。

6.优先录取:在校期间参加市级及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体育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依据考生获得奖项等级优先进行录取。考生须于3月9日前将获奖证书、组织单位的相关文件和加盖毕业学校公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发至指定信箱:zsc@qtc.edu.cn。

第十九条 3月16日前公布考生成绩及公示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在我校招生咨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我校将通过特快专递(EMS)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再参加2021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春季或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一条 凡在单独考试招生、综合评价招生中违规的考生,我校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提请山东省教育厅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心理普查及新生入学资格(含免试资格、优先录取资格)审查,凡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我校将提请山东省教育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证书颁发

已被我校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新生享受同等待遇。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105300、86105200

网址:www.zsc.qtc.edu.cn

二级学院名称

专业名称

咨询电话

海尔学院

数控技术

0532-86106036

信息学院

应用电子技术

0532-86105289

生物与化工学院

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

0532-86105587

旅游学院

酒店管理、休闲服务与管理、旅游管理(中新合作)、旅游日语、应用韩语、茶艺与茶叶营销

0532-86105301

商学院

电子商务、会计

0532-86105279

教育学院

学前教育(师范类)

0532-86101323

艺术学院

空中乘务(校企合作)、服装与服饰设计

0532-86105253

基础教学部

健身指导与管理(校企合作)

0532-86105032

注:招生专业以教育部公布的新专业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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