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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陕西-西安市-灞桥区 综合类 专科民办

1996年 陕西省教育厅 510亩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2024-05-29 19:23 来源: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浏览:86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是一所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并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地处古都西安白鹿原大学城。

学院构建以医学美容技术专业为龙头,医学类专业为特色,管理类、工学类等并举的专业体系,下设医学美容系、医学技术系、工程系,开设21个专业。

学院占地面积500余亩,总建筑面积近17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拥有图书万余册,期刊316种。拥有现代化体育馆及标准塑胶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等,校史馆和纪念馆不定期地对外开放,餐饮中心、超市、浴池、医院、银行等教学、生活设施一应俱全,是青年学子求知成才的理想学府。

第四条 办学地点:西安市东郊水安路30号

邮 编:710038

学院网址:www.xahtxy.cn

院校名称: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 三年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办学地点:校址:西安市水安路30号 邮编:710038

电话:029—62283333 传真:029—62283331

学院网址:http://www.xahtxy.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我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党委办公室、后勤保卫等部门组成。学院办公室主要负责学院招生委员会各部门协调等工作。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学院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方案策划实施、招生咨询报名登记、招生录取手续办理等工作。教务处主要负责新生来校学籍复查工作。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过程的监督等工作。后勤保卫部门负责学生安全、防疫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处,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条 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我院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医学美容技术12100元/年;其他专业9900元/年。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国家奖学金 8000元/人/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人/年;

国家助学金 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学生每生每年3300元。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的助学贷款。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第十七条 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发放一定报酬。

第八章 学生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由西安海棠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并执行国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2024年5月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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