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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学院

河北-张家口市 综合类 本科公办

1978年 河北省 1311亩

张家口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2024-05-29 09:38 来源:张家口学院 浏览:5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张家口学院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张家口学院

二、办学层次:普通本科、普通专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学校地址:

明湖校区:河北省张家口市洋河新区景观大道北侧

平门校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副19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五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政策。

第六条 普通类专业志愿录取原则

一、学校在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考生)”原则,即按照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录取,各志愿间无级差。平行投档的批次,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非平行投档批次,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安排专业。

二、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符合专业录取条件,学校将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结合学生兴趣及特长作专业调剂录取(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三、按“院校+专业组”模式填报志愿的省份,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进行专业调剂。

四、按“专业+院校”模式填报志愿的省份,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已投档考生予以录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五、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认可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按河北省投档规则计算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当遇到多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均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八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审查和复查,按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专业有药学、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助产学、药学、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心理学、生态学、学前教育。

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专业有地理科学。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予录取的专业有学前教育。

第十条 助产学专业适合女生,男生谨慎填报;英语和翻译专业仅限英语考生报考;非外语专业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建议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发改委批复为准。住宿费500元/生/年。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张家口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张家口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有关省的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有关省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张家口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张家口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313-8161803  8161730

通信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洋河新区景观大道北侧张家口学院(明湖校区)

邮政编码:075000

学校网址:http://www.zjku.edu.cn

微信公众号:张家口学院招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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