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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2022-06-09 00:17 来源:西华大学 浏览:2903

西华学字〔2021〕85号

为了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体现因材施教,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同时为规范学校的教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旨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进一步发挥学生的兴趣和专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利于因材施教。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程序规范操作。

第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专业。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组织考试,符合学校要求者;

(五)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六)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而调整部分专业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同意转专业申请。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达到试读或退学条件者;

(三)以定向生、“专升本”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者(大类分流和选拔除外);

(五)艺体类专业转入非艺体类专业或者非艺体类专业转入艺体类专业者;

(六)高考科目不符合转入专业必考科目要求者;

(七)跨校区转专业者;

(八)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转专业者。

第二章 转专业的办理时间

第六条 学生因第四条第(四)款申请转专业的办理时间为一年级第二学期;因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等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据实提出申请。

第三章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请学院内同批次转专业或转入下批次专业者,由学院按在教务处备案的转专业细则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行文。

第八条 因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原因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 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转入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

第九条 因第四条第(四)款原因转专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学院在学校组织统一安排考试的科目外,可根据专业特殊要求提出加试科目报教务处备案;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到所在学院报名,学院将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统一考试,根据考试结果确定转专业合格分数线,报学校审批;

(四)达到转专业合格分数线的学生按学校要求填写《西华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交所在学院审批,各学院将审批结果转送学生申请转入的学院;

(五)各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与拟接受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行文。

第四章 转专业的人数控制

第十条 转出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级招生人数的10%以内;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当级人数的20%以内。

第五章 转专业后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前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原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可按以下规定予以认定。

(一)原已修合格课程与转专业后新人才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课程代码相同),可不需要重新修读,直接认可;

(二)原已修合格课程可申请替代转专业后新人才培养方案中内容相同、相近的课程;

(三)原已修合格课程可以申请冲抵转专业后新人才培养方案中相近模块的选修课程;

(四)其他不能直接认可、替代或冲抵的课程,可以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三条 转专业时,可予承认的原合格课程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向下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须完成该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后方可毕业。

附则

第十五条 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西华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西华学字〔2016〕6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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