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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发布:2024-05-21 10:42 来源: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浏览:3800

三、考生档案

6.考生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7.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及有关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高校招生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档案内容按照《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2号)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完善信息采集、确认、比对校验等办法,健全相应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

9.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须会同相关部门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须在5月底前完成。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负责建档、管理,建档工作须在5月底前完成。

10.被录取的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及准考证到各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或就读学校)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11.因档案缺失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资料中。

1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4.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地(市)招委会要协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招生办指定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15.体检信息按照2022年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和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考生体检所在医疗单位和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考区考务组)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借考考生按照考区相关要求参加体检。考生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核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16.报考军队院校(武警院校)、直招士官、公安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等体检以相关部门文件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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